昨天,市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内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买卖。《办法》明确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湖州市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中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市建设局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委托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作为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设单位和监管实施单位,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州监管分局等5部门实施协同监管。
根据《办法》,资金监管以自愿监管为原则,但涉及存量房“带押过户”和受让方(买方)需贷款的,以及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必须纳入监管。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均要在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达专用存款账户后,交易当事人方可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等相关登记。如有拍卖转让、出资入股等8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在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后,可以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为强化行业规范,《办法》明确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建设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信息管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或取消网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账户开立银行,市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据悉,《办法》有效期5年,德清、长兴、安吉三县可参照执行。